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彈劾案與不信任案─國會其他權限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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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會除了立法權、國會調查權、條約批准權、修憲提案權、審議財政預算權之外,還有兩項攸關相互制衡的權限,那就是針對司法機關的彈劾權,以及針對行政機關的不信任案。茲分述如下;

彈劾權:國會制衡司法機關之權限

彈劾(impeachment)是指公職人員具備不適任或應予剝奪其職務的理由時,得以民意為基礎或經由公權力裁判免除其職權及懲戒處分。

民選首長得由選民以投票方式罷免。一般公務員則由司法權另設公務員審判制度懲戒。但對於法官之彈劾,則必須更為慎重,由具備民意基礎的國會,組成彈劾法庭,慎重以對審方式裁判。

彈劾法庭由國會設置組成,包括起訴委員會及審判庭,都應屬於獨立於國會之外的機關。

林益世案的判決,引發網路一片撻伐,咸認法官無視客觀證據,且未依法律審判,符合國會彈劾的要件。

林益世涉入索賄貪污案的一審判決,引發網路一片撻伐,咸認法官無視客觀證據,且未依法律審判,在民主憲政國家,即符合國會彈劾的要件

彈劾對象原則上包括:法官對職務懈怠,或違背客觀、中立、公平審判之憲法義務,例如,客觀上很明顯未依據法律、依據證據的審判,或者參與政治、社會活動。

或是,法官本身行為已達損害到司法尊嚴及國民對司法的信任,例如,酒後開車、進出不當場所等行為。

由於彈劾法庭兼具反映民意及審判兩種本質,其運作上必須求取兩者間之微妙平衡。

不信任案:國會制衡行政機關之權限

議會內閣制的國家,內閣(行政府)是建立在國會信任的基礎上,因此國會的「首相選出、任命權」及「不信任案提出權」,遂成為國會制衡內閣的重要權限,也是必須優先議決、處理的議案。

總統制國家,國會在總統發動否決權之後,須以3分之2特別多數的覆議,才能使總統的否決無效。此一特別多數的覆議權限,亦屬國會制衡總統的重要權限。

除此之外,總統對行政官員或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,亦須獲得國會的同意。(有關行政、立法制衡關係,另於行政機關部份詳論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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